7月8日訊,日前,永豐牌二鍋頭母公司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印制帶有“一帶一路”字樣酒包裝,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罰款16.5150萬元。今年年初,公司還曾因未經授權使用奧運標志被罰6萬元。

圖源:信用中國網站
據信用中國網站顯示,當事人(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與“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簽訂了合作協議開發新酒品,融合一帶一路形象元素共同設計產品外觀、包裝。當事人共生產了兩款新酒品,50度金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和42度白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
處罰信息顯示,兩款產品酒瓶上標注有“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國際事務交流指定品牌”及“ICDF”圖標,底部標注有“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 聯合出品”字樣。
據悉,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50度金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的瓶子定做了12000個,單價1.2元/個,總價14400元;42度白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定做了18000個,單價0.8元/個,總價14400元。
處罰信息顯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域開放司致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未批準設立或指導發起“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針對該機構所涉及商業營銷宣傳問題,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調查認為,當事人未核實“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即開始生產標注“一帶一路”字樣的灌裝白酒,涉案白酒貨值金額144966元。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酒品的酒瓶、酒外包裝盒、外包裝箱、手提袋等包裝物標注“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及其所謂標志等,應認定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包裝物金額總計55050元,應認定為包裝物廣告費用。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公司處以16.5150萬元罰款。
天眼查顯示,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注冊資本1014.6萬元人民幣,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程學昌。公司網站顯示,公司系始建于1949年10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的改制企業,旗下擁有一擔糧二鍋頭、京王子酒、醉流霞酒、二鍋頭等系列產品120余種。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份,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因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相關規定被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6.15979萬元。違法事實為,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生產了一批標注“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的產品,共計967件。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來源:中國網財經 記者 郭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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